2011年8月15日早上4:00左右,邓某驾驶大货车行驶在大件路上,突然一声巨响,被龚某驾驶的小货车追尾,造成龚某当场死亡,龚某车上的乘客一死三伤。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理由是邓某所驾驶车辆超载以及未按规定粘贴标识,龚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但是并非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偿的。我国法律规定以下两类人员,即使买了交强险也不予理赔: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
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 (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不属于除外责任; (4)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他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另外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全责的情况也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未立即停车的;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不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 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共同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于2005年作出了批复,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9年5月,车主戴某没有办理临时牌照和牌照,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车主戴某没有办理临时牌照,也没有办理牌照,违反了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免责事由拒绝赔偿保险费用。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投保人详细解释免责条款,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对原告产生约束力;另外,原告车辆未办理相关证件而上路行驶,触犯的是相关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并不会..
在此,本网成都律师举例说明:张某购买了朋友李某的车辆,约定总价为12万,张某首次支付6万元,并可以使用该车辆,剩下6万元分三次在约定的时间汇入李某的账户。后张某驾驶该车上路发生追尾事件,与对方协商后确定支付维修费12046元。此时张某联系李某,要求李某承担一半的责任,理由是该车虽然是张某驾驶,但是车主还是李某。李某无奈,只得支付了一半的维修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