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本网成都律师个人认为:赔偿金首先要在投保的第三者险范围内得到赔偿,保险金不够赔偿时再按比例进行赔偿。机动车驾驶员在无事故责任时,最终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来支付,所以,司机朋友大可不必对“无责赔偿”感到恐惧。
在实践中,本网成都律师遇到一些死者家属因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死者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等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各执一词,有的主张该赔偿金是遗产,有的主张是给予被抚养人的生活救济金,最终走向诉讼。
1、关于“死亡”的统计:死亡,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死亡是以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为限,即7天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7天后死亡的,则不作死亡事故统计。 2、关于“死亡”的责任追究: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虽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却不受死亡时间的限制。区别罪与非罪的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
目前,本网成都律师接触到一些小投资者,他们花钱购入或者租赁一些货车,雇佣驾驶员开车运货,从而获取利益。但是此类大货车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并且造成的损害结果一般较小型私家车更严重。因此,这些车主(老板)咨询本网成都律师:员工开车出车祸,老板是否要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考虑到聘请律师介入处理交通事故的成本,一些赔偿额不高,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对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进行协商确定。但是,当对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途径进行处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3、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与索赔关系密切。 经鉴定,受伤者需要护理依赖的,依法不仅可以索赔伤残等级鉴定前医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护理费,而且伤残等级鉴定(或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后至终身的护理费还可以索赔,而且能索赔到的数额往往较大,(例如:以每个月支付1000元的护理费计算,终身护理需要支付的护理费为:1000X12X20=240000元)。护理费的主张可以充分维护受伤者的权..
当事人程某某于2004年取得汽车驾驶执照,从事运输工作,是一个技术熟练的驾驶员。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年检,驾驶证被注销。2010年,程某某开车送货行至成都市双华路,遇行人刘某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程某某由于避让不及,将刘某撞伤,后拨打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