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但是没有立即造成死亡结果的,会发生抢救、治疗等财产的损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失中,有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这些损失与侵害健康权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其表现形式为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其他疾病。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案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朱茂林表示,特殊的岗位对于用人的要求,通常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是用人单位自己来评判的。用人单位擅自进行限制,有就业歧视的嫌疑。现实中,对于一些岗位用人单位在招人时可能会有一些考虑,这也可以理解,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至少要明示出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第六条到第十六条规定了9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丰富了中国侵权行为类型。这些新的侵权行为类型究竟是什么样的责任形态,当事人应当怎样承担侵权责任,司法解释对这些都做了原则的规定,再加上该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与有过失的过失相抵责任和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以及无过错联系的共同..
本文认为“人肉搜索”是一种形式和技术,其本身并不违法,“人肉搜索”中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直接责任人要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发起人和网络媒体的侵权责任要区分情况进行认定,对于预见到或明知自己的搜索行为会侵害他人权利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尽到事后跟踪审查义务,没有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的网络媒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解决“人肉搜..
但这只是一种框架性的概念,何谓违法性?如果认为损害本身就构成违法,那就是客观归责;如果认为是行为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违反本身就构成违法,那么是严格责任;如果认为是行为人的人格态度,那就是过错责任。所以此处的违法性概念只有解释论上的功能,没有一种构成上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