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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赔偿纠纷

致命平衡车!消费者摔倒后身亡,家属索赔210万.. 

近年来 电动平衡车越来越流行 在小区、马路上甚至商场里 都经常看到有人使用 俨然成为一大“网红”产品 详细>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职工被外单位借用 “四金”由谁缴?
    日期:2012/9/21 点击:1251次

    王小姐:我是某服装公司的技术员。今年3月,公司与某服装加工厂协商订立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服装加工厂为公司加工制作一批服装。在商谈过程中,公司发现对方是一家乡镇服装加工厂,技术力量不足,因此对其承接这笔加工业务的能力心里没底。于是,公司便提出将我暂借给服装加工厂使用,增强服装加工厂的技术力量。双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同时,也签署了关于我的借..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三金”不能协商放弃
    日期:2012/9/21 点击:1007次

    前不久,在文案设计方面已小有名气的小林被一家广告公司高薪“挖走”。在进行工资数额协商时,公司老总说:“我们公司的员工都经协商一致不缴纳‘三金’,因为大家都是高素质人才,在人才市场中十分抢手,如果他们离开公司,肯定能马上找到工作。几年来,公司没有一名员工离开公司后失业,既然不会失业,缴失业保险费不是白缴吗?而且,公司给员工的工资都很高,里面..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不缴纳社保 经济补偿
    日期:2012/9/21 点击:1119次

    李女士于2008年1月到某保洁公司工作,月工资1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某保洁公司没有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后李女士多次要求某保洁公司为其缴纳,某保洁公司没有应允,李女士于2008年4月以某保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保洁公司递交了辞职信,自2008年5月20日以后不到某保洁公司工作。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劳动者退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日期:2012/9/21 点击:1063次

    现年51岁的刘女士于1993年调入某建设开发公司工作。2006年8月,刘女士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致使其无法领取退休金。2007年11月13日,刘女士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补偿经济损失60000元。同年11月20日,该会以双方争议不属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刘女士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退休养老保险纠纷案例
    日期:2012/9/21 点击:1289次

    根据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应该退休。因此,“退休打工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职工书面声明放弃社保没有法律效力
    日期:2012/9/21 点击:1142次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刘某作出的书面声明,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倪顺义锤击女科长 状告社保局终审胜诉
    日期:2012/9/21 点击:1024次

    2009年,申请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未果而锤击市社保局女副科长的倪顺义,5月31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终审判决书。倪顺义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案,终于在两年多后有了结果:法院责令市社保局对倪顺义的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手捧判决书的倪顺义热泪盈眶。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保险条款“移花接木”只为“多进少出”
    日期:2012/9/21 点击:1147次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具有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后,由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以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所带来的经济负担。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与此不同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远远高于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加入保险的利益期待也远远..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投保人故去后的“不保险”之诉
    日期:2012/9/21 点击:979次

    双方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订立合同时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基金先付后仅限追偿医疗费
    日期:2012/9/21 点击:1037次

    刚刚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可谓是一个重大进步,也是惠及民生,体现对工伤职工权益保障的一个重大进步。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进行追偿仅限于工伤医疗费,不应扩大。这也再次表明了,侵权与工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相代替,即两种伤残待遇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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