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包括一起男子受指派参会返程突然昏倒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工伤认定争议案。 详细>
虽然相关部门多次要求落实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规定,但记者日前采访了解到,在一些工程层层转包而又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建筑业农民工往往连劳动合同都难以保障,参加工伤保险更成为“水中月”、“镜中花”。
涉及到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问题,由于工伤保险待遇是明确的,在这个前提下,无论是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都有义务来承担这些法律责任。对于5级工伤的员工,需要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上述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即由劳务派遣公司来支付)。在劳务派遣公司拒绝..
依照法律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失效,已被工伤保险条例代替,而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原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两者不可兼得的类似的内容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
张某是某全民企业(以下称甲单位)的司机,在甲单位放假期间,经人介绍为某私营企业(以下称乙单位)运输木材,工作中发生事故,致使小腿等多处骨折,花去医药费近万元。事后,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张某与乙单位发生争议,乙单位拒绝赔偿。理由是张某是甲单位职工,对乙单位来说只是临时用工,临时用工属于承包性质,费用中包含风险费,如果张某想申请工伤,只能回甲单..
针对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
陈先生是本市一家小型企业的人事专员,单位去年有一位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被认定工伤,工伤基金支付的费用额度较大。单位本来缴费人员也不多,一下发生了这么多工伤费用,单位担心明年的工伤费率会上浮,陈先生想了解一下哪些情形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
一是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二是职工经治疗后,发现确实是因工作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对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工伤职工符合上述条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