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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婴儿出生成脑瘫医院被判赔36万 

婴儿出生后便被诊断为脑瘫,孩子的父亲认为这与医院滥用催产素有关,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沈阳市妇婴医院赔偿脑瘫的怜怜36.7万多元。 详细>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试析法官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自由评估
    日期:2012/9/14 点击:1212次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向来以自由心证裁判证据,其对鉴定结论的粗线条立法就与自由心证的证据裁判制度有关。但完全将对鉴定结论的裁判权委之于法官的心证,则很有可能出现法官过度信任鉴定结论的问题。另一方面,当法官面对一些涉及其经验领域外的证据鉴定结论时,将无从判断。鉴于此,大陆法系各国的学者基本主张应将传统的无约束的自由心证转换为现代的有约束的自由..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我应要求重新鉴定呢,还是申请再次鉴定?
    日期:2012/9/14 点击:1234次

    问:我丈夫因病在上海一家医院作手术,造成了下丘脑综合症。现经中级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丘脑综合症与手术有直接关系,但治疗的方法和剂量符合文献规定,不属医疗事故。但是我们认为院方在治疗前未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告诉我们,使我们无法作出合理决断,医院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请问律师,既然鉴定已肯定了损害后果与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院方又确有过错,..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过度医疗是一种社会公害
    日期:2012/9/14 点击:1163次

    最近,卫生部门要求降“用药收入比重”,一些公立医院就提高“设备检查收入比重”。济南某公司一位副总经理曾因为心梗住院,被放7个支架,血管成了“钢铁长城”过度医疗久治难除,而且还不断花样翻新。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司法鉴定――从“证据之王”到“是非之王”
    日期:2012/9/14 点击:1309次

    2007年8月25日,时年38岁的妇女代义死亡,警方鉴定认为是自杀――服用了过量氨基比林咖啡因。黄静家人仍不服,湖南省公安遂邀公安部法医闵建雄再次对黄静死因鉴定,结果维持了湖南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医院出示伪证,能追究医院的责任吗?
    日期:2012/9/14 点击:1392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与突破
    日期:2012/9/14 点击:1219次

    世界上最珍贵的莫过于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及在遭受非法侵害人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赔偿,是现代法治的第一要义。近年来,关于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而得不到公正赔偿的报道很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问题出在我国法律体系内部存在严重的法规冲突。由《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尊重和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基本原则和..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打医疗事故诉讼案件的病患方公平吗?
    日期:2012/9/14 点击:1321次

    在某些时候或情形下,问题几乎不在于医案的事实依据究竟是什么?是否符合医学原理、医学公认准则、经验与常识?是否违反一些规程或常规?最后的结论与结果成了“谁说了算”的问题。如此,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司法机构最后裁断的根本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之主导权就完全掌控在参与医鉴的专家(有时是仅仅掌握在最后写《鉴定书》的少数。甚而是一、二个所谓专家)的心里..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条例》相关条款待修改
    日期:2012/9/14 点击:1261次

    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降低了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即“只要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均构成医疗事故。但该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该款规定,与法律规定明显相悖,应当修改。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引发的问题
    日期:2012/9/14 点击:1452次

    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指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有举出证据的义务。举证责任的概念,来源于古罗马诉讼中,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负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举证责任;二是双方当事人的主张都提不出足够证据,则负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1]举证责任倒置(Burden of Proof by defendant)指..

  •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刘晓峰:举证倒置导致看病贵去看病就该相信医生
    日期:2012/9/14 点击:1040次

    日前,在全国政协农工党的分组讨论会上,农工党中央副主席刘晓峰建议应取消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当中的举证倒置,因为“举证倒置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目前的看病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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