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胜强诉称,原告系被告下属单位彬县公路管理段清洁工。2009年3月1日10时40分许,原告在312国道KM1624+850m处上班过程中,由于肇事车辆陕D28228和陕D39911两车追尾碰撞,之后又将正在路边清扫卫生的原告碰倒致伤。原告在被送往彬县县医院后,因伤情严重,遂又被转送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过医院检查确诊,原告伤情为:1、失血性休克;2、左小腿毁损伤。2009..
孙明从2007年2月25日起被一家印刷厂招用从事印刷工作。在去年10月7日,因违章操作,孙明的右手被绞入印刷机中,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他为了保住右手,又两次至另一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孙明受伤后,印刷厂向劳动保障局作出了事故调查报告,并以借条形式支付了孙明2007年10月至 2008年 5月生活费7000元。劳动保障局亦于2008年2月5日作出关于《孙明重伤事故..
2010年5月8日,王某云在工作过程中右拇指被挤压伤。事发后气象局将王某云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后经相关部门认定原告的受伤为工伤,伤残等级经鉴定为捌级。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王某云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由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避免加重赔偿人的责任,而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生命是不能用价值来计算的。故对上述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
孙明从2007年2月25日起被一家印刷厂招用从事印刷工作。在去年10月7日,因违章操作,孙明的右手被绞入印刷机中,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他为了保住右手,又两次至另一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孙明受伤后,印刷厂向劳动保障局作出了事故调查报告,并以借条形式支付了孙明2007年10月至 2008年 5月生活费7000元。劳动保障局亦于2008年2月5日作出关于《孙明重伤事故..
顺义区某鞋厂在生产过程中因资金周转不开,无法按时向职工支付当月工资。负责人急中生智,想出一条“妙计”。他将本厂生产的皮鞋根据出厂价换算后发放给职工,以冲抵职工2月份工资。张某每月工资为900元,每双鞋出厂价为150元至180元,到发工资那天,单位发了他5双皮鞋。张某只好将皮鞋拿到市场销售,但因价格高、没人识货,一双也没有销售出去。
宋某,男,52岁,系北京某公司职工。1980年,因右眼眼部不适到医院就诊,后将右眼眼球摘除,手术治疗后,宋某自述左眼视力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经医院检查治疗后,确定其左眼矫正视力为0.2。2009年1月,宋某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病退申请,根据国家相关鉴定标准,经北京市劳动鉴定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的现场鉴定,鉴定结论为: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宋..
第三人沈连在从原告枣庄纯甄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装公司)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4月7日,沈连向被告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补齐相关材料后,5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沈连的工伤认定申请。5月18日,沈连又向山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5..
第三人沈连在从原告枣庄纯甄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装公司)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4月7日,沈连向被告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补齐相关材料后,5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沈连的工伤认定申请。5月18日,沈连又向山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5..
从目前我国的相关规定看,劳动法只是规定了用人单位招工的下限,即年满16周岁,而对于招工的上限,劳动法也并未明确。谢某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的人员,又重新与另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行使劳动者权利,履行劳动者义务,在之后发生事故时,理应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