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在被告刘某的啤酒厂工作。2009年6月20日,因为时值盛夏,王某在处理啤酒瓶的过程中,因啤酒瓶爆裂导致双手和脸部受伤,并接受住院治疗。王某到劳动部门寻求帮助,劳动部门口头答复,因啤酒厂无营业执照,应按雇佣关系诉至人民法院。2009年7月1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雇佣关系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计20000元,并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2009年10月20日,原告张某下班时正好碰见同事李某,在李某的要求下,张某搭乘李某回家,在把李某送回家后张某回家的路上撞到了迎面相向而行的小车,造成张某小腿骨折的交通事故。现张某向单位提出了工伤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等。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工伤处理。理由是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而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未限制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从业,也没有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伤不能按工伤处理。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赔偿与雇用赔偿竞合问题,当事人只能寻求其中一种赔偿方式解决赔偿请求。考虑第三人保险公司可在此分担肇事事故的部分经济责任。因此,从有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的角度,又防止万一交通肇事赔偿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赔偿数额的状况下,按照雇用关系赔偿,将张某与徐某作被告审理本案,法院可以待肇事理赔完毕后,再审理雇用受害损害赔偿。否则,..
综上所述,由于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经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此,吴某的死亡可以工伤对待。当然对于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来说对于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而仍予以工伤对待是相悖的,为此,建议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予以修..
5月28日上午10时许,在一电脑公司上班的王某,利用公司规定的休息时间到另一个部门找老乡借工作中急需的扳手。可就在他跟老乡借东西时意外发生了,老乡工作部门的一个机台上高速运转的飞轮无故飞出,把王某左大腿内侧给活生生地削下一块来,王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王某出院后,向市人劳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7月13日,人劳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不属因工负..
黄某是某建筑公司汽车司机。2010年11月的一天,他受公司指派给施工工地运输材料,途中违章超车与对面车辆发生刮蹭。黄某驾驶的车辆滑入路旁沟内,右脚踝骨骨折。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黄某违章超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建筑公司因此未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2011年4月,黄某本人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
肖某系村电工,1985年1月2日,在原日照电业局某供电站负责人安排下,到某育苗厂架设电线。肖某在电线杆上工作时,因电线杆断裂从电线杆上摔下,致使右眼、下肢重伤。在此期间肖某的用工工资由日照电业局负责发放。由于未意识到临时工可以享有与其他正式工人同样的待遇,直至2003年10月经人提醒,肖某才向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2003年12月5日,日照市劳动和社..
原告曲乐恒诉称,2000年4月26日训练期间,原告在自由活动快要结束阶段,根据俱乐部要求返回俱乐部,途中,因俱乐部职业球员张玉宁违章驾车造成原告重伤。经交通队认定,张玉宁负全部责任。2001年1月4日,辽宁足球俱乐部对曲乐恒作出非因公负伤的处理决定。2001年2月13日,曲乐恒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向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