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合法等项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又称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上述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2.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关系。责任免除条款,是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排除和限制其未来保险责任的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一般保险合同制定责任免除条款的目的,是排除和限制未来的保险责任。
3.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下列形式:
(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它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具的书面要约。为准确、迅速处理保险业务,投保单的格式和项目都由保险人设计,并以规范的形式提出。投保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被保险人名称、地址、保险标的名称、投保险别、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起讫日期等。在人身保险的投保单中,还必须列入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受益人等作为投保单的附件。这些详细具体的情况是保险人了解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的险别、保险条件和保险费率等重要依据。在保险人开出正式保险单后,投保单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在正式保险单开出前,先向投保人出具的一种保险证明,内容比较简单,只记载保险标的等主要事项。如果有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必须在暂保单上注明,以作为将来的依据。暂保单与正式保单具有同样的效力,有效期一般最长为30天。在暂保单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除非有特别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正式保险单所记载的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当正式保单开出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不采用暂保单的形式。
(3)保险单。保险单是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书面凭证,是最基本的保险合同形式。保险单应当力求订得完整、明确。保险单的记载内容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单以外的一些保险合同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其内容仅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险别、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等。保险凭证中未列入的内容,以同类正式保险单为准。如果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定条款,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保险凭证通常在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业务中采用。
(5)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这是指除上述四种形式外,保险合同还可以采用其他的书面协议形式,如附加保险条款和批单,也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有变动,就需要在保险合同中增加新的内容或对部分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因此,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出具批单,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或者在保险合同上记载附加条款,以增加原保险合同的内容。批单和附加保险条款的法律效力都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