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法律如何界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一、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该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务人员是经考核和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
他们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失,他们在主观上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
这种人身损害还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当然,这要通过医学鉴定才能确定。
以上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必备条件,不可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