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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申请劳动能力复查期间原工伤待遇不得停止

日期:2012/9/1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申请劳动能力复查期间原工伤待遇不得停止

  王某是一家企业的操作工,因操作事故,造成双眼视力下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2006年10月,该企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七级伤残标准向王某支付工伤待遇。
  2009年6月,经过长达2年多的工伤康复治疗,王某的眼睛视力恢复正常。该企业决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停发了王某的原工伤待遇。王某不服将该企业起诉到法院。
  [析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相应鉴定结论后,才开始支付的。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只是对前一鉴定结论的改变或支持。如果被改变,在改变后执行新的工伤待遇标准。如果被支持,仍然执行前一标准。上述意思表明:在改变或支持前一鉴定结论之前,依然执行前面的工伤待遇保险标准。故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结论只影响结论作出后的工伤待遇,不影响该结论作出前的工伤待遇,该企业不应该停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王某所享受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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