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涵十分丰富,没有工伤职工及遗属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就谈不上社会的全面小康。本届政府刚刚成立就审议并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对困难群体生活的高度关心,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条例》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工伤保险可以说是社会保险的“鼻祖”是各项社会保险中开展最早,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国家和地区最多的险种。自德国1884年建立工伤保险以来,已有164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市场经济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的经验充分表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权益、分散工伤风险的重要措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化解竞争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建立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内容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制度体系法制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也就是说,要逐步建立起一张覆盖广大职工的“职业安全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破产企业的工伤人员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显露出来。如果没有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伤保险制度,这部分工伤人员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势必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加快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紧迫任务。
二)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工伤是工业化进程中用人单位难以避免的劳动风险。尽管国家和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只能做到尽量防范、减少工业伤害,而难以完全消除和避免工伤的发生。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严重威胁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进而影响工伤职工就业、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为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如果没有建立社会共济的工伤保险制度,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在发生重大事故时,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往往无力支付工伤费用,致使工伤职工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康复,工伤职工和遗属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三)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负担的重要措施
社会保险的一个基本宗旨就是分散风险,这在工伤保险中体现得尤其重要。工伤保险可以分散用人单位由于工伤事故带来的风险。不同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率差异很大,有的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就是在同一个行业内的不同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也有不同。工伤事故绝大多数是一种意外,很难事先预见。同时,一起大的事故引起的损失可能很大,一些中小企业难以抵御。如果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也不利于企业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基金的互助互济功能,分散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避免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便不堪重负,甚至导致破产,这尤其是利于国民经济中职业危害相对较多的基础工业的发展。
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功能可以发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作用。通过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实现工伤医疗费用社会化管理,实现工伤人员和遗属长期补助费用的社会化发放,实现全残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和管理,解决用人单位社会负担重的问题,使其公平参加市场竞争。
四)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促进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的重要条件 工伤保险制度主要通过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浮动机制来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减少事故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现有的事故80%以上是可以通过对安全生产的重视而避免的,说明事故预防工作可以有效地减少职业危害,从而避免经济损失,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健康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形成过程
我国的工伤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其标志是1951年政务院颁布并于1953年修正的《劳动保险条例》。其主要特征是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单位责任保障。这个《条例》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种单位责任的工伤福利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日益显现,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被提上了日程。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在我国“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工伤保险作为5项社会保险之一。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一文件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对沿用了40多年的企业自我保险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了工伤保险
社会统筹,参保人数4406万人,较好地维护了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受到了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的欢迎。实践证明,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施行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这一文件作为部颁规章法律层次不高,缺乏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权威。二是没有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三是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引起机关事业单位攀比产生矛盾,而且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这些问题的出现,迫切需要提高工伤保险立法层次,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形成工伤保险的政策体系。
2001年,工伤保险立法列入了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同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险部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送审稿)》报国务院审批。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下,《条例(送审稿)》先后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原国家经贸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等30个中央单位,北京、上海、广东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多次听取企业、医疗机构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过数十次的协调和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今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条例》。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375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