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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职业病?包括哪些范围?患有职业病后享有哪些待遇

日期:2012/9/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什么职业病?包括哪些范围?患有职业病后享有哪些待遇

    什么叫职业病?包括哪些范围?患有职业病后享有哪些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将职业病的防护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主要包括工业生产中由于机械原因引起损伤,或化学物品刺激等原因引起的损害,即由于人体受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影响,造成人的某些器官的病变,或者引起全身性疾病。职业病有急性职业病和慢性职业病之分,多数为慢性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2002年卫生部、劳动和保障部公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划分为十类115种:(1)尘肺(13种);(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3)职业中毒(56种);(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6)职业性皮肤病(8种);(7)职业性眼病(3种);(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9职业性肿瘤(8种);(10)其他职业病(5种)。
  预防职业病伤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十分重视,一旦劳动者患上职业病,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妥善处理,依法为职』肺振认提供保障,主要包括:
  (1)职业病的诊断应当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当事人有异议的,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巧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己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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