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事件如何处理
本期案例:
2008年7月,某公司员工王某身体不适,至医院检查,被发现有再生障碍性贫血。随即王某入院治疗。但因所患为急性再障,虽经化疗并已联系上骨髓移植,但终因全身免疫系统出现紊乱,于9月初不幸身故。
王某生前在一家公司是操作工人,需使用接着剂,其中含有微量苯元素。在其死亡前半个月内,委托其家人向疾控中心提出了职业病鉴定申请。疾控中心遂突击至该公司检查,经空气检测与样品取用,得出了该车间内存在少量苯的挥发之结论。
王某家人在其身故后向公司提出按职业病赔付的要求,但疾控中心的结论是不能将空气中的微量苯挥发与其患此病作为直接关联要素进行确定。
本期问题:
能否将空气中的微量苯挥发作为职业病的判定?作为企业HR人员,又该如何处理此事?
专家点评:
1、《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中毒”中有急性再障这一种病例,但王某能否被确定为职业病,尚需专业的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做出结论。
2、作为职业中毒的急性再障,其发病机理虽与苯的挥发有着可能的医学联系,但职业病的诊断,依法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并进行综合分析:职业病危害、接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故不能单独“将空气中的微量苯挥发”的存在与王某的急性再障认定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当然在无证据证明有其他致病因素,而王某又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下,其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能很大。
3、作为企业HR人员来说,此事的解决不完全取决于公司。因各种原因,劳动者家属对赔偿的期望值较高,调解起来相对较难,但因为要走的法律程序较长,当事人不堪其累,所以也有调解的可能性。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职业病有群性的特点,此案解决的结果如何,也会直接影响到公司后续的管理。从人性化的角度来看,如被鉴定为职业病,建议依法与当事人家属协商解决;但如家属要价太高,当然也只能对簿公堂,打“持久战”。
具体而言,应做好两件工作:第一,做好应诉或诉诸法律的准备。需准备王某的入职登记表,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第二,以王某案为契机,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进行梳理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