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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律师 杂谈

工伤保险待遇历时五年终实现

日期:2012/10/2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工伤保险待遇历时五年终实现

   案情介绍:
  2006年9月11日,王立平与西安林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随后,西安林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排王立平到西安市枫韵蓝湾项目部建筑工地从事泥瓦工工作。2006年10月31日6时30分许,王立平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被送到西安高新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开放性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右交叉韧带断裂、右坐骨神经损伤、右侧的发性陈旧性肋骨骨折、左小腿骨折皮肤撕裂伤。住院治疗共计203天。后王立平与所在公司因为工伤赔偿不能达成一致而发生争议。
  该案于2007年4月6日经西安市雁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认字(2007)第16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了王立平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12月27日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王立平伤残等级为六级,属因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确认停工留薪期为一年。
  王立平发生工伤事故后,因为多种原因,一直未启动劳动仲裁程序,直到2008年的12月10日才向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至此时,本案的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显然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60日诉讼时效的限制。为了给残疾人王立平争取应有的赔偿,2010年11月底经西安市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及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律师刘晓恩、高飞立即对案情展开调查了解,在王立平本人仲裁请求的基础上及时准确的为王立平核算了工伤赔偿项目及金额。碑林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对有关案情及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研究,就庭审中被告可能会提出抗辩的时效等事由及时了做了分析,并找出了对策。在庭审中,作为原告王立平的代理律师,刘晓恩、高飞明确指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之规定,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依法解除,被告仍应当履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前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责任。对此被告方无可辩驳。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刘晓恩、高飞充分运用党中央、政法委司法大调解制度,积极说服案件承办人曹旭侠法官利用调解化解本案根本矛盾,并协调双方的立场和要求,通过办案律师的努力和坚持不懈,促成了原被告双方的和解,由被告于达成调解协议书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有关赔偿款4万余元。至此本案获得了圆满的处理。事后,原告王立平向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赠送锦旗“架起爱心助残的桥梁、奏响社会和谐的篇章”表示敬意。
  附言(点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当事人是位让人同情的因工伤致残的残疾人。本案案情及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胜诉的难度却是前所未有,因为本案原告王立平主张工伤待遇赔偿的时效早已超过法定期限,且已近4年,虽然其本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表示曾多次向单位主张权利,但却没有任何形式的证据能够证明。
  本案办案律师不仅对《工伤保险条例》有细致入微的把握,巧妙的绕开的诉讼时效的对本案原告实体权利的限制,其辩论意见为争取本案被告接受调解发挥了重要作用,引导本案向有利于原告王立平的方向发展。同时,办案律师还善于运用国家关于司法大调解的政策,化解案件的根本矛盾,获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一点非常值得其他案件承办人借鉴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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