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摔伤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底,李某承揽某食品制造厂的维修工程后,雇请了陈某等人进行施工。同年8月11日15时许,陈某在屋顶施工时,因瓦块断裂而从6米高的屋顶摔下受伤,后被送某医院治疗。陈某出院后曾先后以某食品制造厂、李某为用工主体,向深圳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均以上述用工主体在该区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为由而不予受理。陈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争议焦点:
临时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案情分析:
陈某认为李某是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用工主体,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陈某所受损害应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本律师认为:陈某与李某之间的临时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首先,陈某并未举证证实李某确以“李某食品制造厂”的名义从事招工或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举证证实李某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制定了劳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其次,从劳动管理部门对某食品制造厂员工黄某及李某、吴某所作的调查笔录内容来看,可知陈某与李某之间的用工关系是临时性的,以完成某项劳务活动为目的,且期限较短,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征。故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
陈某受李某雇请,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依法应由作为雇主的李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李某向陈某承担在雇佣活动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