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故障,当时他停靠路边检查,并在车后50米处设置了简易的警示标志,但还是被一辆快速行驶的轿车追尾,导致他受轻伤、两车变形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责任认定时,交警判定他也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请问,已设置警示标志被追尾,不是由对方负全责任吗?
造成追尾事故除了对方的车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车速之外,还有其它很多方面的因素,例如:读者成军在故障车后设置的警示标志是否有效、是否开启了报警闪光灯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同时,因为读者成军当时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故障,警示标志的设立还应当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所以,为什么事故责任认定读者成军要负次要责任,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