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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 杂谈

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担?

日期:2012/9/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如果因公车驾驶者驾驶致使与他人车辆发生相撞事故,造成对方损失,应由公车私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车私用者所在大你问,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在借车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参考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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