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违章拒缴罚款 公司状告司机获法院支持
一公司汽车驾驶员在半年行驶中,三次超速被处交通罚款,该司机以职务行为为由拒不支付,12月5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驾驶员支付交通违章罚款1800元。
盛先生是上海人,在上海某标贴公司担任小型面包车驾驶员,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07年6月和10月,盛先生驾驶属标贴公司所有的上海牌照小型面包车,在浙江省道路上行驶中,先后2次行驶超速50%,被道路电子监控照相记录;同年12月,盛先生又出车去外省送货途中,驾该车仍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根据当地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述违章行为共计罚款1800元。车辆均属标贴公司所有,因此外省公安交警部门以挂号信形式,先后通知该公司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违章罚款不准由单位报销的规定,在上述违章时间内均由盛先生驾驶,应当由盛先生承担责任。然而盛先生迟迟不配合标贴公司完成处罚手续,也未缴纳罚款。因此标贴公司认为,盛先生的行为已侵害原告公司的财产利益,故标贴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盛先生返还公司财产损失和支付交通违章罚款1800元。
盛先生认为,开车是为单位做生意,自己违章不是故意的,罚款应当由单位承担,因此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驾驶原告车辆多次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虽尚未支付上述罚款,但原告标贴公司遭受此项财产损失系必然的。因该交通违章行为人系被告盛先生,应当由盛先生赔偿。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