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形。被监护人由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责任承担有其特殊性。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包括:
(一)致害人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致害人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换言之,致害人须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二)致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致害人须实施了加害行为,且这种行为须是致害人自己独立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是受有民事责任能力人的故意教唆、指使、操纵所为,则应由教唆、指使、操纵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损害事实
致害人的行为须对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
(四)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受害人的损害系由致害人的加害行为所导致。致害人的加害行为是因,受害人的损害是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按如下方式承担:
(一)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在被监护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赔偿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二)被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的情形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在被监护人有财产时,其赔偿费用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