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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律师

在新闻采访中如何保护他人隐私权

日期:2012/6/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1)充分尊重他人权利,切实加强自我约束。侵犯公民隐私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出于新闻猎奇,片面追求社会轰动效应所致;二是进行道德法制教育无意中触及他人隐私。自觉地暴露公民隐私称为揭露隐私,其程度较重;不自觉地暴露公民隐私称为涉及隐私,其程度较轻;暴露隐私越具体,造成的侵害就越严重。被侵害人受到的侵害,并不因侵害人的无意而有所减轻。所以新闻记者和媒体在报道触及他人隐私时,一定要慎之又慎,防止有意无意触犯公民的隐私权。
  在今天大众传播事业竞争愈趋激烈的情况下,为了取得独家报道,新闻记者在获取新闻时,往往不得不经由各种不同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工作者有必要了解新闻采访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侵害隐私权的各种情形,以保证自己的采访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2)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报道,将主客观分开,避免“媒体审判”。真实性的内涵包括“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在实践中,则强调“细节真实、具体真实、总体真实”相协调。一项针对新闻侵权成因的调查显示,由于新闻“真实”问题导致的新闻侵权占了绝大部分比例。坚持真实性原则,则可以避免新闻报道只注意总体而忽视细节或只注意细节而不考虑总体的“貌似真实,其实不实”的局面,可以时刻衡量在新闻价值实现过程中有无失实或过实导致新闻侵权的可能,同时注意将报道过程与评论分开,避免“媒体审判”。
  (3)增强侵权后的补救意识,及时进行更正与答辩。新闻媒体发表更正,被批评者发表答辩,也是新闻报道公正原则的体现。各种媒介每天发表数以万计的报道,难免会出差错。只要不是恶意诽谤,一旦当事人提出,应及时发表更正致歉,尽可能地消除或减少失实造成的损害,澄清事实,取得谅解。这样既履行了义务,又避免诉讼或减轻侵权责任,不失为一种补救措施。因此,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媒介上发表各自的看法、主张,既发挥了新闻媒介舆论监督职能,又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不被侵害,体现了新闻报道中的公正、平等原则。
  (4)完善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除民法通则规定的非财产性和财产性法律责任以外,笔者认为,更正与答辩是新闻媒体自身纠错的主要方式,是新闻侵权主体减轻责任、防止新闻诉讼的重要手段,同时,也能在同等范围内有效地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影响,恢复其受到损害的名誉。因此,有必要通过国家的基本法律明确更正与答辩为一种新闻侵害名誉权的非财产性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给予新闻侵权以系统的明确的法律界定,是保护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免遭滥用新闻采访权侵害的需要,也是使新闻采访具备一个明确的法律保障空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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