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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赠花园为公共用地 业主怒告开发商

日期:2012/9/19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所赠花园为公共用地 业主怒告开发商

  购买住房免费赠送花园,对于多数人来说,这的确充满了很大的诱惑。郑州市民陈女士正是受开发商这个“免费午餐”的吸引,在华念名仕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不料,开发商所赠花园,竟然是小区的公共用地。一怒之下,陈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经过两次审理,双方难以达成共识,目前陈女士正在准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女士说,2002年10月,华念置业有限公司宣称购买一楼住房可以免费赠送花园,她当即来到该公司开发的华念名仕花园小区看房。售楼小姐向她推荐说,购买一楼的住房可免费赠送花园,并承诺花园归住户独自享有,但房价高于同类房屋。考虑到可以独自拥有花园,陈女士以26.5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小区2号楼2单元1层西户的房屋。同时,开发商还与她签订了一个花园使用权协议,协议约定门前的花园归她拥有。
  2003年10月31日,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已到,而陈女士却没有接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陈女士来到小区发现,里面的环境一片狼藉,开发商也无法出示房屋质量验收证明,直到2004年3月17日房屋质量经过验收后她才入住。
  陈女士经咨询得知,《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小区空地未规划为私人使用的均属公共部位,也就是说她与开发商签订的花园使用协议实际上是无效协议。自己的购房价格与同类楼房的差价将近2万元,却无法得到相应的使用权,陈女士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损失。华念置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承认花园占用的是公共绿地,协议是无效的。但华念置业有限公司却以没有对业主造成损失为由称:不存在赔偿问题。
  2004年4月2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定,花园未规划为私人用地,属小区公共部分,华念置业有限公司无权对小区公共部分进行处理,赠送花园协议无效。法院判定:开发商违反诚信原则进行虚假宣传,致使业主在订立合同时接受不公平的高价,应赔偿原告房屋差价17274元,同时,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判决下达后,华念置业有限公司当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一审判决缺乏依据。业主认为正是受花园的影响才高价买了房子。而开发商则认为,既然购房合同中已经明确了房屋价格就不应承担责任。陈女士提出的暗含于房价中的公共绿地使用权的费用(即一审法院判定开发商赔偿的房屋差价17274元)的请求被驳回。
  两场官司经历了8个月的时间,陈女士的各项花费用了将近1万元,获赔1000多元。
  据了解,在同一个小区内与陈女士有着同样遭遇的住户还有10多户,记者在采访时,一住户这样说:“跟开发商打官司我心里没底,就当吃个哑巴亏吧。”
  记者曾就此事向华念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李树鹏打电话,问开发商是否有权利将公共绿地送给他人,该公司的售楼宣传是否涉嫌欺诈。李副总只说了句“法院有解释”便挂断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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