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上司打死认定为工伤
死者Z某和领班M某都是CD一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雇员,负责合作单位的日常保洁、建筑及生活垃圾清运、垃圾消纳、废品回收等工作。据该公司起诉称,2010年7月27日早上8点多,领班F某与曾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因而引发互殴,导致曾某死亡。事后冯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曾某家属18万元。去年4月7日,Z某之子向CD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曾某为工伤。该环境工程公司认为,他们与Z某之间的关系为雇佣关系,Z某之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且被害人亲属已得到冯某的民事赔偿,因此起诉要求昌平人社局依法撤销作出的工伤认定。
庭审中昌平区人社局的代理人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Z某与该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事发当时,F某因口角便将曾某打倒在地,并非两人互殴,Z某在这起伤害过程中没有过错。
CD法院审理后认定了公司与曾某之间的劳动关系,CD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履行了登记立案、调查取证、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驳回了该环境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