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生育保险 不影响医药费报销
胡女士是某外资银行的会计,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在胡女士生育小孩后,公司迟迟没有为其报销生育费用。胡女士在向公司要求报销无果的情况下,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经过审核,核定胡女士的生育费用中有6000元的费用符合社会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故裁决公司应当为胡女士报销医疗费6000元。
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生育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该外资银行向胡女士支付应予报销的医疗费6000元。
说法: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应当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企业未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从去年开始,对于没有本市户口但在本市从事固定职业的女性职工,企业也应该缴纳生育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而导致女职工无法报销生育费用的,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算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上述规定改变了原有生育保险只保参保人员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