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问题
2006年2月20日,小孙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到2008年2月19日止。在合同到期前三十天内,如果双方未对合同延续提出异议,则原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今年2月,小孙多次向公司询问合同续签问题,公司始终未做答复。从今年3月起,公司停发了小孙的工资,4月10日,公司通知小孙,合同期满公司已与他终止了劳动关系。小孙想问,既然是该公司决定合同到期后不与自己续签,却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本人,且未与本人办理工作交接,是否该承担责任并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呢?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专家解读
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1、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3、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4、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6、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孙的情况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在合同到期又没有及时续签或者终止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单位还应当向小孙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作如下理解:(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在劳动合同到期又没有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特别提示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