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在实施前已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终止、解除等情形,如依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注意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新法实施前后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依据新法实施前后的法律师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对于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前后,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完全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补偿金。
2、依据新法实施前后的法律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不同的,对于新法实施之日起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新法规定计算,对于新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计算。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新法和新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依照新法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而依照新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以新法实施之日为界,按不同的标准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新法实施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新法实施后不需要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新法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依据新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根据新法需要支付,而根据旧法不需要支付的情况。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新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包括新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