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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关于“脱密期”的规定?

日期:2012/8/2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律师:关于“脱密期”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间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是,不得因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解读】:此条是关于实践中所称的“脱密期”的具体规定,其适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脱密措施”为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以使与有关商业秘密隔离。“脱密期限”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定期间;第二种是在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间,这里的期间应当不超过30日。本条规定的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无需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属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权,但是,不得因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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