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加班费,需要哪些证据?
杜某是北京某养老院已经工作了十余年的老员工,单位称因杜某长期殴打住院人员、违反劳动纪律等,遂于今年三月份将杜某开除。之后双方又因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问题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仲裁结果养老院一方持异议,又起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
养老院称,杜某因为在养老院工作时间比较长,就自诩是元老,目中无人,专横跋扈,殴打养老院的呆傻人员,甚至还有猥亵女员工的行为等。鉴于杜某的所作所为极其恶劣,养老院最终决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之后因劳动争议纠纷杜某又将养老院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养老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二十三万余元。劳动仲裁委经审理仅支持了杜某加班费和未缴纳社保补偿共计六千余元。
对于仲裁结果,养老院认为杜某虽有加班情况,但是当时是杜某要求用加班折抵事假的,之后杜某也请假二十天,单位都给给他照发了工资,所以养老院不应再支付其加班费。而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当时是杜某不同意单位缴纳,要求单位直接向其支付这笔保险费用,后来单位也都是直接将保险费打入杜某的工资卡,所以单位也不应支付未缴纳保险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