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和劳动者维权的案例
案例一: 2011年5月,河南籍农民李某来我市一家建筑工地打工。在工作过程中,李某不慎从3米高的建筑物上跌落,头部受伤,昏迷。经开颅手术后,李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后遗症需要继续治疗。在此期间,其家属就治疗费用问题与用人单位交涉无果,后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律师努力,2012年2月李某追回伤残补助费用7万余元。
支招:工伤赔偿 证明劳动关系是前提
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登奎介绍,劳动者最好事先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工单位加盖公章。对于家政服务等临时用工行为,劳动者也应事前与被服务对象达成劳务协议。如因特殊原因无法达成劳务协议时,劳动者应在给付报酬时留好收条等相关手续,以此作为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
案例二: 2008年6月,宋某等32名农民工与我市某钢铁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从事搬运工作。在工钱结算完毕后,用工单位要求他们将发包方剩下的工程一并做完。在工程结束后,用工单位未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这32名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交涉无果后,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支招:讨要工资 证明工作量是关键
李登奎指出,在受理的劳动者讨要工资等维权案件中,很多案件由于劳动者无法证明自己的工作量以及工作时间,致使维权失败。因此,提醒劳动者,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与用工方就工作量、工作时间以及工资标准等具体问题达成协议。
此外,劳动者在临时用工过程中,最好对每日的工作时间以及工资标准进行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依据。
案例三: 2010年7月,农民工张某与我市某锅炉厂达成临时用工协议,为锅炉厂房做外墙保温工作。在工作期间,张某不慎被钢丝绳抽中头部致残。随后,张某及其家属就治疗费用等问题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但由于该工程由多个发包单位组成,多个发包方系外地企业,最终协商无果。随后,张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支招:明确主体 以备维权
“很多劳动者在劳动纠纷发生后,竟然不知道自己应当告谁。”李登奎说,在不少劳动维权案件中,劳动者并没有明确被服务的对象。由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方,致使司法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很难帮助劳动者维权。对此,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明确用工单位以及提供劳务的对象,以免在劳动纠纷发生后,无法明确被告方,造成维权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