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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浅析:没了收益一样有责任

日期:2012/10/1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近日,有两则关于路桥收费取消后出现相似管理问题的报道,值得我们关注。
    从本月8日开始,收了26年过桥费的郑州黄河公路大桥不再收费了。然而,有记者在现场发现,大桥免费通行之后,原来的各项管理措施也一夜之间没了踪影,本该绕行的三轴以上货车甚至超重、超限车辆在桥上一律畅通无阻。
    宁夏吴忠黄河大桥辅道桥在今年7月撤销了存在10年的收费站,正当当地民众拍手称快的时候,当地政府部门却在路口设置了路障,通车道变成了死路。宁夏公路管理局日前称,封路是出于安全考虑。
    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和吴忠黄河大桥辅道桥取消长期的收费,让公路回归公益性、造福于民,都是值得肯定的。但在取消收费的同时,应有的管理责任也一并取消,前者的管理部门忽视超重、超限车辆对桥梁带来的安全隐患,而后者干脆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把路给封了,来省却自己的职责。这怎么让人觉得,这些交通设施是国家的还是私人的都一时无法搞清楚。
    路桥收费的取消,意味着当地政府放弃一笔可观的财政收益,但放弃收益并不意味着也放弃公共管理责任。政府担当的公共责任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履行的。没有经济利益就不履行管理责任,政府无异于企业,只做对自己有收益的事。事实上,正是一些社会组织不能或者不愿意去做而民众又需要的事务,民众才委托政府去做。
    在现实中,不少政府部门有时是无收益则无管理、无责任,有时是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对责任的承担不够,而有收益的事都争着去做。比如,很多管理事项都少不了收费,但一些事项实际管理并不多,问题没解决多少,精力可能放在收费上去了,结果管理就是收费;而一些时候,政府部门为了收费,甚至额外设立管理事项,任意扩大权限,为收费而“管理”。让经济利益主宰公共管理,不仅让公共管理丧失本来面目,也让政府失去本义。
    诚然,公共管理、公共服务需要一定的成本,但管理成本的取得是从民众缴纳的税收中分配的,而非放权直接从民众那里取用。正是税收的支持,政府有了履行公共责任的义务和条件,民众并不需要在每次享受服务时都要进行购买。
    这也在深层反映了当前地方发展中的一些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放缓,不少地方政府财政大幅萎缩。在这种态势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敛财,变打起了公共服务的主意,把公共产品,当成赚钱的项目,这既放松了公共责任,也给民众带来负担。对此,我们应有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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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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