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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范 本
原告: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郫县红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身份证号:511026************。
原告: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郫县红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身份证号:511202************。
联系电话:132********。
被告: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郫县郫筒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0124************。
联系电话:139********。
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郫县********工业港****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 联系电话:133********。.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住所:成都市****区****路****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邱****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7808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等共计人民币328080.00元整(大写:叁拾贰万捌仟零捌拾圆正)。
二、依法判令第三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损失;
三、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月****日****时****分许,被告周****驾驶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号中型专项作业车在317线红光广场施工倒车时,与行人蒋****(两原告之子)相撞,造成蒋****当场死亡。2010年11月9日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第****号认定书确定: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蒋****不负事故的责任。
由于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道法》的规定,原告要求第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损失。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成都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