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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律师谈“醉驾问罪”

日期:2011/9/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近日,走火网络的除了“捐器官”、“毒奶粉”、“个人所得税”等词语外,不得不谈的恐怕还有“醉驾”。曾经一度在网上引来狂骂浪潮的“醉驾”违法行为,在5月1日终于将迎来崭新的局面,“醉驾”的性质已由“违法行为”演变为“犯罪行为”。在此,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特别提醒各位:你可别小看了“醉驾”大变身的后果,千万别以身试法!
      1、大变身之一——我国刑法上将出现关于“醉驾”的刑责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修正案一出,即意味着以后不论“醉驾”情节如何,也不论“醉驾”导致的后果如何,均实行“一刀切”——只要 “醉驾”那就是刑事犯罪。
      曾经仅依照《治安处罚条例》为处置依据的“醉驾”,已经“荣升”至“刑事犯罪”的领域;曾经被称之为“违法行为”的“醉驾”,如今已经成为了“犯罪行为”;曾经还自认为车技超高,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只要不撞人就无人“奈我何”的“醉驾表演者”,其挑衅的对象已经变为我国刑法了。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提醒你,触犯此条刑法,面临的直接是“拘役”和“并处罚金”。虽说钱乃身外之物,但是失去人身自由的威慑力却是不容小视的。试问,有几个“百姓”敢随意触犯我国刑法?曾经嚣张跋扈的“醉驾分子”还能不收敛?
      2、大变身之二——公检法联手,“流水线作业”更加有威慑力。
      自“醉驾”性质认定为“刑事犯罪”之日起,由公安机关“独家”惩处的“醉驾”行为,将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大权力机关联手惩处。因此,“醉驾”的查处力度、处罚力度等各方面也会得到提升。曾经因处理“醉驾”导致的行政诉讼,将大大降低。例如,据某公安厅的工作人员透露,公安机关将更加重视对此案件的取证,在对“醉驾”的取证过程中,录音、摄像等手段也将被推广。仅从对“醉驾”的取证方面来看,“阵容”都是不可小视的。
      如此一来,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就要提醒各位,曾经以各种理由抗拒治安处罚的“醉驾”表演者们,曾经为了逃避处罚而暴露在媒体面前的“车顶脱衣门”或和交警比划拳脚“切磋武艺”的醉汉们,你们若想不受处罚,循规蹈矩就是唯一的办法了。
      大变身之三——“醉驾”的帽子不敢再戴。
      根据近几年媒体曝光的案件来看,“醉驾”的表演者大都集中在“富”、“权”等群体中。但是无论媒体的报道如何之多,民众的呼吁声如何之高,“醉驾”这顶帽子依旧很多人戴。五一过后,“醉驾”这顶帽子的分量就大不如以前了。倘若说,我国的“富”和“权”愿意、敢于和“行政违法”较量的话,那么真正能和“刑事犯罪”较量的人能有几个?
      一旦戴上了“刑事犯罪”的帽子,那么就意味着“醉驾”可能使得某些人丧失公职的光环;“醉驾”可能使得这些人丧失晋升的机会;“醉驾”可能使得这些人“背景不干净”。为了获得某些利益而贪杯,却要付出如此大的代价,恐怕明事理的人都不愿意。因此,用“刑事犯罪”这顶帽子来约束醉驾的现象,惩处醉驾的行为,估计敢戴的人太少!
      “五一节”马上就到了,台面上的朋友聚会,台面下的人际关系疏通,恐怕某些人的桌上应酬又在所难免。在此,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律师提醒各位了,不要小看“醉驾”大变身的后果,千万别以身试法,否则,“刑事犯罪”的帽子,你可戴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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