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职业规范——律师拒绝提供法律服务
为了规范本网律师的职业道德,结合《律师法》、《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对本网成都律师的职业道德进行了约束。其中,针对当事人经常提到的,希望“换”一个律师的做法,以及成都律师偶尔遇到的拒绝提供法律服务的做法,本所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在此,仅将成都律师拒绝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小结如下: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成都律师已经合理催告的;
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系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6、其他合法的缘由。
针对上述情况,举两个例子予以说明:
案例一:某当事人与某成都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由某成都律师代理当事人的一借款纠纷。在律师介入调查后发现,该借款为当事人与他人赌博时赢来的。由于我国规定赌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某成都律师依法拒绝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案例二:某当事人与某成都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为其代理一场诉讼。协议中明确约定某年某月某日当事人一次性支付代理费。但是约定时间届满后,该律师多次催告当事人,当事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代理费。鉴于此,某成都律师依法拒绝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上述两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遇到上述情况,成都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做出其他选择,并保留终止委托关系的相应证据。
2、遇到上述情况,成都律师应当及时告知所在的成都律师事务所,提供合法解除委托关系的证据,以备案记录;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