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什么叫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关系,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义务性关系。其二是权利义务性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有从属性的一面,又有独立性的一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参加的一方赢得诉讼,因而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但另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广义的当事人,又享有一些独立的诉讼权利。
在一定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取得与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即“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三) 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颁发了《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将下列人员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
2)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法律关系之外的下列人员:其一是证据已证明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其二是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其三是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向其提供产品的质量的;
4)已经履行其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四) 两种第三人之间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3、诉讼地位不同。
4、是否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