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某大型超市业务经理,某天早上开车去上班,当赵某行驶到某居民小区门口附近时,遇到小区居住的王某外出买菜,王某过马路时没有左右观察车况路况,准备直接横穿马路。赵某避让不及将王某撞倒在地,紧急送往医院后还是不治身亡。后公安机关认定赵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赵某不服责任认定结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维持的决定。赵某仍不服,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那么,赵某的起诉行为究竟合不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究竟应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都要及时上报公安部门,由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以及分析,最后划分事故责任,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是一个专业性的技术过程。后期如果当事人起诉,那么这份责任认定书则具有证据效力,但是要注意的是,这份认定书并不能成为直接划分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人民法院还要综合其他因素进行赔偿责任划分,在实践中,机动车撞到行人,即便是最后认定了机动车无责,但是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因此,即使不服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不能据此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遇到此类纠纷如何救济自己的权益呢?成都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认为,如果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采纳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其次,还可以向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机关作出处理。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资深交通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