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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补偿 公式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日期:2011/11/18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现以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成为了硬性要求,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一些小厂房或者在一些建筑工地上,依旧存在着大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这些劳动者大多是进城务工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不懂法律,从事的多为高风险职业,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发生事故后首先要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主张工伤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是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则无法认定工伤。本网成都律师接触过一些未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事故要求赔偿的案例。有的是用人单位拒绝承认有此员工,有的是劳动者跟着包工头做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自己不知该找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本网成都律师认为:针对第一种情况,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在单位上班、单位支付报酬的事实,即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只要是合法成立的、拥有用工资质的企业,劳动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获得报酬的劳动,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可认定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针对第二种情况,首先确定该劳动者所跟随的包工头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是否成立企业,或者是否挂靠在企业名下,如果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可以依据“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索赔。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者工伤赔偿维权之路的第一步。扎实走好这一步尤为关键,它会直接影响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伤残赔偿等多个程序的走向,本网成都律师建议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收集证据,把好工伤赔偿诉讼第一关。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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