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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诉讼风险—你考虑过吗

日期:2012/9/1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诉讼风险—你考虑过吗

    近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原告李某状告某医院违规操作,给自己造成伤害,要求医院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30万元。经过近一年的“拉锯战”后,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胜诉。但是李先生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他不但没有挽回经济损失,反而赔了一大笔钱。
  李先生遭遇医疗事故纠纷
  2005年9月,李先生爬山时不慎摔倒,造成右腿小腿骨粉碎性骨折,住进了医院。医生马上给他做了手术,并输液治疗。可输液8个小时后,李先生出现不良反应,呼吸困难、头脑不清、呕吐不止。李先生的家人赶忙通知医生。医生检查后认为没有问题,继续使用某种药物治疗,结果李先生的症状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严重,出现口歪眼斜、面色铁青、全身抽搐等症状,直至昏迷。此时,医护人员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仔细检查发现,李先生已经因用药严重超量而导致药物中毒。李先生对这家医院失去了信任,遂转院治疗。康复后,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初诊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10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共计30万元。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原告超剂量使用药物,致使原告出现不良症状,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的请求正当,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只有造成患者残疾的,才能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原告并未造成残疾),遂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李先生各项费用6000元,案件诉讼费9000元由被告按比例承担180元,原告承担8820元。拿到判决结果后,李先生哭笑不得。
  为什么赢了官司却输了钱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本案非常典型,李先生自认为占理,能够打赢这场官司,于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结果赢了官司输了钱。此类案件目前比较普遍,许多当事人由于不懂法,结果吃了大亏。
  “许多当事人对自己赢官司胸有成竹,认为自己有理,于是不顾实际情况,漫天要价;对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的规定存在错误理解,认为只要自己胜诉了,诉讼费就应该由被告负担。其实诉讼费的承担原则是根据诉讼请求被支持的程度来确定的。比如某当事人诉讼请求赔偿100万元,按照规定(诉讼标的在1000元以下的诉讼费为50元,1000元到10万元的为标的的4%,10万元到50万元的为标的的3%,50万元到100万元的为标的的2.5%,100万元到500万元的为标的的2%)要缴纳诉讼费2.5万元,如果诉讼请求被全部支持,诉讼费就全部由被告承担,但如果诉讼请求仅被支持10%,那么被告仅承担10%的诉讼费,原告就要承担90%的诉讼费,再加上前期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结果会得不偿失。
  “还有一些当事人夸大被告方过错的程度,陷入认识误区,总认为自己是受害方,对方应该完全包赔自己的所有损失。相反,对自己的过错视而不见,最终在责任划分的时候由于自己的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诉讼请求不能被全部支持,从而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另外,一些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全面,一些费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对一些不符合法定要求形式的费用支出凭证,法庭不会支持。比如精神损失费,要根据受害人的受损害程度来确定,根据河南省的审判实践,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一些当事人动辄数十万元、上百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是导致其诉讼费增加的直接原因。
“有些当事人还会对其他诉讼成本的计算考虑不周全,比如对律师代理费、实际的支出费用等方面的考虑。律师在收取代理费的时候,是按照诉讼请求标的的一定比例来收取代理费的。过高的诉讼请求会直接导致代理费的增加。
  “近年来,此类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已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个现象一方面反映出群众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学会了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却反映出一些当事人在打官司时还不够冷静,缺乏理性。希望广大群众能够理性维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诉讼请求,避免因维权不当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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