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员工受伤却不算工伤
按照法律规定,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都应当算工伤,单位都应当作出相应的补偿。可是,小李的遭遇却不同,他在上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后,非但单位不给他作出赔偿,连法院都不支持他。
当小李问为什么时,法官告诉他,这是因为他的工作、休息时间没有任何规律性,比较随便,每天的工作量差别非常大 ,他和单位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虽然小李表示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日前中院驳回了他的上诉。
按照小李的说法,他在胶州市一家从事食品行业的单位工作,但是没有和单位签劳动合同。2010年的春天,他因交通事故受伤了,他说是在上班的途中受的伤。
“听说在上班途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之前我单位有个同事因此获得了单位不少补偿。”小李说,治好病后,他找到单位,希望单位能给予一些补偿。可是,单位拒绝给他赔偿。
单位的理由非常明确:因为小李没有和单位签劳动合同,不是正式员工,他不受单位管理,平常只是为单位干活,拿计件工资。
小李感到非常生气,他找到劳动仲裁机构,想要讨个说法。如他所愿,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小李,认定他和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得到了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后,小李的底气足了,再次找到单位,索要补偿。可是,单位非但没有给他补偿,还将他告上了法庭。
开庭后,法庭进行调查,单位向法庭出示了一组证据,从证据上可以明显看出,单位和小李没有签劳动合同,从工资发放凭证中也可以看出,小李每个月的工作时间不确定,从半天到二十天不等,领取的报酬也是从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
同时,法院查明,小李的工作、休息时间没有任何规律性,比较随便。小李每天的工作量也是差别很大 ,劳动报酬是按照工作量进行计发,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福利待遇,不同于正式员工。
胶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当补偿,反之则不补偿。
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官说,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除了要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另外,劳动者除了获取工资报酬外,还应有保险 、福利待遇等。”而小李属于季节工性质,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所以,胶州法院没有支持小李。虽然小李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是中院日前驳回了他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