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结果可以不予采用的有那些情形?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工伤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该规定明确了鉴定结论合法的三个实质要素: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三者缺一不可。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