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