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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 杂谈

为避免大祸生小祸小祸损失谁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7/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前几天,他骑摩托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时,突然发现一辆小轿车逆向行驶冲了过来,如果两车相撞,肯定会造成人员伤亡。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他为了避免两车相撞,只得驶向路边避险,结果撞伤了非机动车道上的行人梁某,造成梁某轻伤。事后才知道是小轿车刹车和方向盘失灵了。行人梁某认为是他撞伤的,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他觉得很冤枉,并认为应当由小轿车司机承担责任。请问,这起车祸造成的损失,究竟应当由谁承担?
  读者韦东所述的情况在法律上称之为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当由引发险情的人承担。
  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遭到某种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避免或救护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损害,不得已采取的另一损害较小的紧急措施或行为。但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确实存在危险且危险正在发生;(二)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侵害;(三)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即在危险正在发生的非常之际,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外,别无他法来避免危险;(四)采取措施必须得当,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即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被保全的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读者韦东所述,是在骑车时遇到了由小轿车司机所引起的险情,为了避免两车相撞造成更大损害,而偏离正常行驶路线,撞倒行人梁某致其轻伤的。这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要素条件,他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而且又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所以,对此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应由小轿车司机来承担。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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