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是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殊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公路运输的危险货物分为八类: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易自然和受潮时易燃的物品;⑤氧化剂;⑥毒害品;⑦放射性物品;⑧腐蚀品。
有些货物虽未列入公路运输危险货物范围,但也容易引起燃烧者,要求在运输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 危险货物除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包装外,一般应采用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推荐的包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包装的材质、规格、形式、方法和件重应与所装货物的性质和适应;
② 应有足够的强度并能经受一定范围内温度湿度的变化;
③ 封口、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性质相容并有充分的吸收、缓解的作用;
④ 对必须装具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⑤ 放射性货物的包装材质应能对放射线起屏蔽作用,对产生的热量能起散热作用,并应有能适应温度、应力变化的足够的安全系数。
(3) 装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① 车厢是木质平台,周围栏板牢固,铁质平台需加衬垫;
② 机动车排气应必须有隔热、熄灭火星装置;
③ 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信号旗;
④ 根据所装危险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的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工具。
(4) 托运危险品应向指定的专门部门办理手续,托运未列名的危险品应注生产经营该物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装过危险品的空容器必须彻底清洗,否则只能按原装货物条件办理托运。运输不同危险品应按其性质持有有关证明书。
(5) 运输危险货物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法令,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行使时间,对在高温下禁运的危险品应按规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运输作业。
装有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要害工程地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任意停车或装卸危险品。
危险货物运输应优先安排,对港口、车站、到达的危险货物迅速疏运。
危险货物装车前应认真检查包装的完好情况,发现破损后应及时调换包装或修理加固。
装运危险货物应视其性质,采取遮阳,控温、防水、防冻、防火、防震、防尘、撤漏等措施。
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现场道路、灯光、标志、消防等措施,必须严格符合安全条件。
(6) 危险货物专业运输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医疗急救用品,应定期对从事运输装卸危险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按规定发给保健津贴和岗位津贴。
(7) 搞好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要求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对执行得好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者应依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制裁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