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为躲避小孩致人受伤,谁担责?
基于小孩突然横穿马路,为了避免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员采取紧急刹车等避让措施,应当属于紧急避险,由此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害的,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因此,机动车为了躲避横穿马路的小孩,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导致损害的,驾驶员可向小孩监护人主张相关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