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征收土地应当在什么地方进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土地方案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001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 238号)再次强调必须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