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谁拟定、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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