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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安置房”买卖起风波

日期:2012/9/20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集资安置房”买卖起风波

  收到寄自南安市康美镇一位读者的来信,信中称有十多户业主购买了某承包商以新村住宅集资改造名义出售的房子,而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变得遥遥无期。心里的担忧以及与承包商之间的纠纷使十多户业主身心疲惫。
  为此,记者赶往实地进行采访调查,对以上情况进行查证。
  该“集资安置房”位于南安市康美镇福岭工业区,一共三栋,其中一栋已租给某工厂,另一栋则全部被这十多户业主购买,还有一栋刚开始出售。
  据了解,该“集资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当时由赤岭村村委会向康美镇政府提出申请,向本村群众征用所得,用于旧村改造、新村建设。但在征得土地后,该村某村民在没有任何开发资质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进行承包开发。
  南安市房产管理局房管处吕主任据此认为,这已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因为任何法人从事房地产开发都必须首先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相关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在取得土地使用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前提下才可进行动工开发,如果是对开发的商品房进行预售,还必须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此外,据介绍,该承包开发者现以个人名义进行出售,更是违反了房产管理法规,因为新村集资建房不得有买卖销售行为。
  据购买此房的部分业主透露,该开发项目在动工开建之前,上报政府相关部门的集资村民名单都是承包开发者的亲朋好友,然后在建设施工完成后以二手房的方式进行出售。
  由于该承包开发村民违反了房产开发管理有关法规,难以取得房屋产权证,因此,在其作为二手房进行交易时也自然无法为买房者过户产权证。
  针对南安市这十多位业主的烦心事,接受记者采访的伟立律师事务所郭传挺律师和房产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士均表示提醒消费者,在买房时必须先审查出售房屋的开发者是否具有开发资质,是否取得某特定开发项目的开发权;如果是购买二手房,还必须审查售房者是否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合法证明,如果在达成买卖协议之后,卖方不愿意或无法提供产权过户手续,买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报还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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