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有什么原因解除租赁合同
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出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或法定的情形,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常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在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如果死亡的,应当按以下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其房屋所有权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第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然享有居住权。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致使原租赁合同部分或者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3)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因变更或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除可以依法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9,在哪些情形下,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原因而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屡见不鲜。所谓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某些情况出现,使合同关系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既可是出租方的单方解除,也可是承租方的单方解除。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出租人因自身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原因时,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私自与他人互换房屋的;
4)承祖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房租达到一定期限的,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承租人累计6个月拒不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承租人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赔偿损失;
6)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7)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确实需要收回房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1)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饰标准、使用用途的;
2)出租房屋出现重大损毁,有倾倒危险,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拒不进行修缮的;
3)承租人已自建房屋或购置房屋,确实无须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的;
4)承租人迁离租赁房屋所在地区的。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出租人或承租人应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如果对方同意解除,即可达成协议,签订书面的解除协议;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裁判。原租赁合同需要办理特殊手续的,解除协议时也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如原合同经过公证或鉴证的,解除协议也应按规定到原公证机关或鉴证机关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违约责任;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应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如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