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口头协议不可太过简单
福州的阿香看上了一套房,与房主口头达成购房协议后,她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房主也开具了收条,可房子却迟迟拿不到。近日,阿香向法庭寻求帮助,可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她败诉,这是为何?
去年1月,阿香看上仓山区一套120平方米的单元房,并与房主阿华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62万买下这套房子。
之后,阿香先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阿华也出具一份收条,里面提到双方约定买卖房屋总价为62万元,若违约则按定金两倍退还。
但双方的购房协议一直没有签订。眼见阿华不想卖房子了,阿香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有效,希望阿华将房屋依约卖给自己,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经审理,仓山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当事双方虽写了定金收条,可对房款支付时间、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都没有进行书面约定,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没有成立,也尚未达成房屋买卖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阿华返还阿香2万元,其余诉讼请求均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