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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医疗事故纠纷

日期:2012/8/1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律师:医疗事故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法释〔2003〕20号在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诸多方面存在计算标准上的差异,在支付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应该优先适用法释〔2003〕20号作为裁判规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的规定不宜作为裁判规则。当然,如果法释(2003)20号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例如有关医疗事故的认定、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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