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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聘书”不可视为劳动合同

日期:2012/10/2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聘书”不可视为劳动合同

    联盟网络科技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新公司。2010年6月,小刘到该公司应聘,担任网络编程工程师,双方于当月签订了一份“聘书”,该“聘书”就被告的职位、工资、试用期限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同时注明 “试用期满后您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书签订后没几天,小刘便向单位交了一份辞职书,提出要离开公司。在老板的挽留下,小刘休假16天之后,又回到公司上班。 2010年8月起,公司便按照“聘书”的约定,每月向小刘支付2800元工资,一直到2011年5月。
  小刘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但公司却拒绝了这个要求。 2011年底,小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试用期满后即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万余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双方在试用期内签订了聘书,虽然不严密,但是依然确定了工资和岗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公司之后还出具了一份报告给被告,也涉及到工资问题。试用期满后,所有的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小刘向公司表明自己只是暂时在公司过渡一下,拒绝签订合同,但公司依然把小刘当做正式员工,为其缴纳了综合保险,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双倍赔偿金。
  小刘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的聘书并不能作为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聘书中也表明待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故公司是明知该聘书不是劳动合同的,因此支付双倍工资是依法有据的。
  普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公司诉称双方签订的 “聘书”应视为 《劳动合同》,被告小刘对此予以否定,认为该 “聘书”仅是 “入职通知书”。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方自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的是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被告之间的聘用书难以确认为合同。其次, “聘书”明确约定 “试用期满后您 (被告)将与公司 (原告)签订 《劳动合同》”,说明“聘书”有别于 《劳动合同》,这进一步证明了原告“聘书”视同 《劳动合同》的观点不能成立。法院判决,原告公司应当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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